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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创新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举措,浙江监管局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提高本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质量。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牵住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这个“牛鼻子”,不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是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同步谋划、同步编制,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二是加强项目审核,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性;三是强化预算执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开展监控,一旦发现偏离目标即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按业务类型,拟定局内常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模板,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完善合同要件,协同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进一步审核,切实防范合同履行风险。制定完善我局《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内部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合同订立、履行、保管等环节,严格按规定签订合同,及时跟踪合同履约情况,确保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三、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学习宣传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熟悉浙江省指导性目录规范购买服务内容,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操作规范,为推进工作夯实基础。日常工作中,将政策宣传与组织实施有机结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的推广普及,提升局内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印发《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业务用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项目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质疑材料签收回执、质疑补正通知书、质疑副本发送通知书、质疑答复函等业务相关材料加盖“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专用章”,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二批)》,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对照检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1.某演播室系统改造项目设计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评分。 问题解析: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故工程咨询有关资信和人员资格不适应于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 2.某实验楼建设项目设计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分。 问题解析: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科目包括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科目包括工程经济,其已具备与设计相关的建筑经济专业能力,设计负责人并不负责设计概算编制,设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某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的,其投标按低于成本作否决处理。 设定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评分。 问题解析: 属于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定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线,但不得设定为直接否决。 注册电气工程师分发输变电和供配电两个专业,与建筑工程电气相关的专业应为供配电。 4.某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造价一体化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业绩评分个数5个,设定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为与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0.1分。 问题解析: 设定的业绩个数和报价评分标准不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1〕83号)第三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招标文件的设定应符合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5.某厂房工程施工监理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评分。 问题解析: 招标范围为施工阶段监理,不包括勘察设计阶段服务,设定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6.某大学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问题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3.1.1条,“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故学生公寓不属于公共建筑。 7.某机场航站楼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 限制、排斥行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设定不支付预付款。 问题解析: 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的规定。 8.某机场迁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 问题解析: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第七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规定:“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暂不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其他已取消的资质同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9.某建设项目配套用电工程施工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问题解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该用电工程为配套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应设定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施工 限制、排斥行为: 设定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指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 问题解析: 对非招标发包的工程业绩构成限制、排斥。
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三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晋财购罚决〔2022〕4号、5号、6号),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进行了处罚。 晋财购罚决〔2022〕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指出,山西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XYS-2021-068-01)采购活动中,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419400元千分之五即20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晋财购罚决〔2022〕5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指出,山西省财政厅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山西英海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976793元千分之五即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晋财购罚决〔2022〕6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指出,山西省财政厅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山西师范大学戏台剧场模型、壁画摹品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499002021ACS01155、第二包)采购活动中,晋城市万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360000元千分之五即1800元的罚款。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现就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声明函格式文本(附件),以便供应商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声明。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进行资格审查。 三、本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大数据有效运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大数据对供应商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进行核查。 四、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本市财政部门将持续跟踪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样张)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2022年6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20年来,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涵盖70余份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 为在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氛围,推动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熟悉、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中国财经报社共同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 知识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试题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活动方案详见附件1。 (二)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文活动。 征文活动采用电子邮件投稿方式进行。征文主题围绕展现20年来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取得的成就以及对创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促进反腐倡廉、推动政府治理、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的作用;分析目前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意见建议。征文启事详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系列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积极动员相关人员参加。通过系列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应用水平。系列活动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中国财经报社、中国政府采购报社沟通反映(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1.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2.“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政府采购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文启事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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